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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簡化和規范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河南省簡化和規范投資項目審批流程
實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簡化和規范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8日

河南省簡化和規范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精神,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提升服務監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以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為目標,以精簡事項、縮短時限、在線辦理、協同監管為核心,著力推進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優化再造,著力推進審批管理制度創新,著力推進全過程有效監管,構建完善市場開放公平、審批規范有序、政務服務高效的新型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切實解決審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審批時效低等問題,為激發有效投資拓展空間,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支撐。

二、簡化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

堅持職權法定、應放盡放,梳理規范投資項目立項、報建、驗收階段可能涉及的113項審批事項,分類推進取消下放、縮小或明確實施范圍、並聯審批,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精簡申報材料。113項審批事項中,取消6項,保留50項,整合42項為9項;改為公共服務事項1項,改為征求部門意見4項,改為強制性審查或評估10項,不再列入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後審批事項減少為59項。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17項,縮小或明確實施范圍18項。實行並聯辦理49項。

(一)項目立項階段。

1.取消下放審批(服務)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7項。

(1)下放政府投資項目審核(批)權限。除省屬項目和國傢明確審批權限的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少數項目外,其他項目均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分別審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下放《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河南省)》確定的項目審核(核準)權限。將企業投資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跨黃河大橋的項目,以及燃氣熱電、背壓式燃煤熱電(含自備電站)項目、農林生物質熱電站(含自備電站)項目、風電站項目、1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和產業集聚區局域電網220千伏電網項目,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項目(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垃圾發電項目,省轄市、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含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社會事業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到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將涉及燃氣熱電、背壓式燃煤熱電項目的熱電聯產規劃審批下放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3)下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以及國傢發展改革委公佈的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4)下放項目招標方案審批(核準)權限。省轄市、縣(市、區)項目由同級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招標方案(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5)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由行政審批性備案改為企業告知性備案。將國傢明確實行備案管理的汽車投資項目備案權限下放至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6)下放國傢和省審批核準項目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權限。不涉及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鐵路、機場等具有區域影響力的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權限下放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待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後實施,並修訂我省相關法規。(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7)下放省管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權限。將省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權限下放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2.整合規范審批事項2項為1項。

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取水許可”2項,合並為“取水許可”1項。(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3.縮小或明確實施范圍1項。

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范圍。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審批項目實施方案,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點多、面廣、單個項目投資500萬元及以下的同類項目,可合並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對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對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國傢和省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4.實行並聯辦理11項:

(1)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招標方案審批、節能審查3項,由發展改革部門內部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招標方案核準、節能審查3項,由發展改革部門內部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3)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用地預審3項,由國土資源部門內部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4)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企業投資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取水許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等4項,跨部門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政府投資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取水許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審核、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5項,跨部門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項目報建階段。

1.取消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事項13項。

(1)取消下放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取消利用外國政府(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純購置性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將非省屬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按項目隸屬關系下放到市、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

(2)取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3項事項。(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取消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審批事項。(責任單位:省地震局)

(4)取消通航安全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審查和水上通航凈空尺度審核審批2項事項。(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5)下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再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下放一批環評審批權限,待《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省政府令第133號)修訂後實施。(責任單位:省環保廳)

(6)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由項目審批或核準前辦理改為項目開工前辦理,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不涉及跨流域、跨大江大河、跨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下放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審批。待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後實施,並修訂我省相關法規。(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7)將鄭台中包通馬桶州市的市級文物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委托鄭州市文物部門實施。(責任單位:省文物局)

(8)將省管權限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委托濟源市、汝州市林業主管部門試點實施。(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9)將省管項目、省重點項目施工許可審批權限下放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0)將涉及國傢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省轄市國傢安全部門。(責任單位:省國傢安全廳)

2.整合規范審批事項23項為7項。

(1)將“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4項,合並為“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1項。(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2項,合並為“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1項。(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並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將“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2項,合並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1項。(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5)將“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傢基本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合並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1項。(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6)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4項,合並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1項。(責任單位:省文物局)

(7)將“在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傢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審核”“國傢級森林公園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林地占用征收征用審核”“在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審批”4項,合並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審核”1項。(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3.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4項。

(1)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征求水利部門意見。(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堤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改為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水利部門意見。(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貫徹國防要求意見、軍事設施保護意見2項,改為征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責任單位:相關審批部門)

4.自行、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8項。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自行組織實施。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專傢或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將地震安全性評價、重大規劃重點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6項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規范中介服務,破除行業、地區壁壘和部門壟斷。(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人防辦、安全監管局、氣象局、地震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縮小或明確實施范圍14項。

(1)地震安全性評價。實施范圍為:《河南省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0號)規定范圍。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責任單位:省地震局)

(2)重大規劃、重點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范圍為: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等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責任單位:省氣象局)

(3)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施范圍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施范圍為:超出國傢現行規范、規程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實施范圍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實施范圍為: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國傢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單體建築面積大於4萬平方米或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築;地下單體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居住建築;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實施范圍外的項目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7)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施范圍為: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實施范圍為: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備)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備)的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安全條件審查。(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9)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施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隻進行人防專項審查。(責任單位:省人防辦)

(10)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實施范圍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責任單位:省氣象局)

(1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實施范圍為:在大氣本底站、國傢基準氣候站、國傢基本氣象站、國傢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大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保護范圍由省氣象局每年年初進行公告。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責任單位:省氣象局)

(1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范圍為:在我省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范圍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不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劃定我省地質災害易發分區圖,並向社會公佈,沒有公佈之前暫停實施。(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1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實施范圍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省水利廳牽頭組織以縣(市、區)為單位公佈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的具體范圍,沒有公佈范圍前暫停實施。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並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城市規劃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待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後實施,並修訂我省相關法規。(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1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實施范圍為: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范圍外的建築工程項目不再核發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6.實行並聯辦理39項。

(1)工程質量監督備案、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備案、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7項,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內部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等32項,跨部門並聯審批。企業投資項目,上述事項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2項,一並跨部門並聯辦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民委、公安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人防辦、氣象局、文物局、檔案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規范開工管理。

依法依規加強項目開工管理,統一明晰辦理施工許可的材料清單,精簡審批要件,確保項目開工既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又簡化手續、加快辦結。(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竣工驗收階段。

1.下放取消審批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3項。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改為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驗收。(責任單位:省環保廳)

(2)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不涉及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事項下放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3)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下放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自行、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2項。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由項目單位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規范中介服務,破除行業、地區壁壘和部門壟斷。(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3.整合審批事項16項為1項。

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工程驗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航道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國傢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農村電網改造升級中央預算內投資工程驗收”“國傢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傢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16項,整合為“聯合驗收”1項,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人防辦、檔案局、氣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縮小或明確實施范圍3項。

(1)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實施范圍為: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金屬冶煉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2)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實施范圍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實施范圍同消防設計審核。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消防驗收。(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四)縮減審批事項辦理時限。審批事項承諾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2/3以內,其中,項目審批(核準)、用地預審、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台中水肥清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重要節點審批事項承諾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1/2以內。在滿足審批條件的情況下,力爭項目從立項到開工全過程審批時間壓縮到60個工作日以內。(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編辦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精簡審批事項申報材料。嚴格對照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精簡審批事項申報材料,除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外,不得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再提供其他材料。對部門內部或部門在線能夠共享的申報材料,不得讓申報單位重復提供、反復提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編辦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創新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模式

堅持效率優先、創新機制,突出重點領域、重點事項、重點環節,創新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模式,提升服務效能,增強投資主體獲得感。

(一)建立“區域評價”機制。選擇自由貿易試驗區、戰略協同示范區、產業集聚區等園區、功能區開展區域評價試點,由政府組織編制土地勘測定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方案審查、氣候論證、文物調查、地價評估、土地復墾方案等區域性專項評估、評審報告,5年內有效(其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2年內有效),落戶該區域內的項目免費共享,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對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經審查的園區,入區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可按照審查意見要求予以簡化。政府在出讓土地前,統一組織完成各類中介評估以及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工作,費用納入土地出讓金,實現“凈地”出讓。項目建設單位獲得土地使用權後,由出讓主體會同土地儲備機構將各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地形圖等材料移交至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不再對企業建設項目進行重復評估。(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文物局、地震局、氣象局、電力公司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容缺辦理”機制。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進、垂直銜接、及時轉換”原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保、水利、氣象、人防、消防等審批部門,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手續有欠缺的審批事項,利用各項審批事項辦理的空窗期,提前介入開展相關評估和材料審查工作,先出具“不蓋章”預審意見,待前置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預審意見直接轉換為審批手續,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人防辦、氣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多規合一”機制。建立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綜合交通、水資源、文化旅遊、社會事業、綜合管線、人防、消防等多規劃融合的“多規合一”信息聯動平臺,構建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多種規劃協調機制。選擇部分省轄市、縣(市、區)探索整合國土、規劃兩套坐標系為統一的坐標系統,建立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統籌佈局各類專項設施用地的“一張圖”平臺,通過信息聯動、開放共享,實現國土資源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的空間管理平臺合一,形成各部門信息共享的建設信息管理平臺。(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省環保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旅遊局、人防辦、文物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立“多評合一”機制。先期整合由同一部門實施的多項技術性評估事項,逐步整合由不同部門實施的評估事項,實現項目同一審批階段全部審批事項的“多評合一”。對同一部門的不同評估事項,原則上申請人隻提交一次評審材料,對同一階段不同部門的評估事項,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申請材料電子件和紙質件,相關部門同步開展評估。(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編辦牽頭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安全監管局、氣象局、地震局、文物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多圖聯審”機制。選擇部分省轄市試點開展設計方案及施工圖聯合審查。在投資項目實施階段,由政務服務中心牽頭建立聯合咨詢、協調、決策機制,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組織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人防、消防、地震等多部門或審圖機構以征求意見或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對項目的設計方案開展聯合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出具聯合審查意見,各部門依據審查意見,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分別核發行政許可文件。經聯合審查確定的設計方案可作為建設項目後續實施建設、預售測量、竣工驗收的依據。(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省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人防辦、氣象局、地震局、文物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廣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試點經驗。繼續擴大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試點范圍,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進一步完善項目建設政策和企業承諾標準,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管理服務模式。2017年第四季度選擇部分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推廣應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公安廳、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人防辦、氣象局、文物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聯審制試點。選擇條件成熟的省轄市和項目率先開展試點,探索建立以立項並聯審批、報建聯合評審、施工協同監管、竣工聯合驗收為核心的政府投資項目全流程審批監管機制,加快政府投資項目落地。(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防辦、氣象局、地震局、文物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投資項目服務監管水平

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服務監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構建全流程覆蓋、全方位監管的投資項目審批服務體系,確保項目依法依規建設。

(一)提升審批管理服務水平。實行投資項目清單管理,梳理出臺審批事項、辦事指南、行政事業性收費3張清單,對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實現“法無授權不可為”“清單之外無權力”。建立主動告知審批事項制度,審批部門主動告知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時辦理項目開工前的立項、用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節能、施工許可等開工建設必須的手續,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主動開展相關審批工作。創新服務方式方法,探索通過項目代辦、快遞送達、信息推送等創新方式,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等,作為監管的依據和重要內容,及時公開監管結果,促進監管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公開化。充分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等全省信用平臺,實現“制度+技術”有效監管。加強聯合監管,重點圍繞開工建設環節和竣工投產環節,建立監管聯動機制,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實現項目合法開工、建設過程合規有序。對失信項目單位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建立“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長效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工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推進投資項目在線聯審。完善提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功能,加快在線平臺與省直部門內部行政審批系統、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業務審批系統的相互對接和信息共享。進一步落實項目代碼制度,把24位項目代碼作為項目建設周期唯一身份標識,各部門依據代碼實行在線並聯審批,歸集項目相關審批、監管(處罰)、建設實施進展等重要信息,盡快實現全省投資項目審批“一窗受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結、全程監管”。(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業廳、人防辦、氣象局、地震局、文物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經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各項工作。各責任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逐項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業務指導、政策支持和督促協調。各地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細化優化操作流程,落實相關政策,精心組織實施。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工作方案要於10月底前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審查。

(二)完善政策體系。各責任部門要按照本方案明確的審批事項簡化規范意見,於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本領域審批事項清理調整工作,修訂完善辦事指南、操作方法、實施方案並公告實施,省編辦同步調整部門行政職權清單,實行審批事項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實施審批。對需要修訂法規和規章、制度的事項,加快推進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2017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專項改革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適時復制推廣。各地要盡快配套完善相關政策,先行先試,積極探索,主動開展投資項目審批領域改革和創新,為全省改革積累經驗。

(三)強化考核評價。建立改革落實檢查評估制度,納入省政府重點督查事項范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適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改革成效進行評估考核。各地、各部門要主動開展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省政府。

附件:1.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簡化和規范表

2..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簡化和規范表台中清化糞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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